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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大阳城集团99aa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1-03-18 16:36:0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三条 学院每年应当为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论证和参谋机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承担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或者院长提名人选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2人;各专委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专委会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会议通过后,报院务会审定,各专委会副主任可以由专委会主任提出人选,相应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者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工作变动、调离或者退休的;

(五)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人数应当为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3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和院长推荐产生,经院务会讨论确定。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专业和院的平衡。

第十二条 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是院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与党政班子负责人适当分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最后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备案。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非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院领导列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五)身心健康,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者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在提交党委会或院务会决策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委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调整方案、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的方案、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专业申报方案;

(二)学术机构自主设置方案,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工程中心、国家和省协同创新中心等教学科研平台申报方案;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纪律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第二十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专委会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国家和省部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涉及教学、科研经费的重大安排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院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委会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决定做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请求,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请求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以提请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围绕学院学科专业方向和科研领域的发展重点与布局、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政策措施等,每年组织调研、论证和研讨,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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