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城集团99aa-【主页】

学院信箱 设为大阳城集团99aa加入收藏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大阳城集团99aa > 学院概况 > 管理制度 > 正文

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3-11 22:43:34  浏览:

湖南文理学院

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1周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中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常规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学校批准,逾期1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时间

第四条  中职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两年。

第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经学校和生源地教育局批准,经常德市教育局备案,可延长学习时间,其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含休学和留级时间)。

第三章 考核与考试

第六条  学校注重学生的德育考核,德育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诚信表现等。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大阳城集团99aa协助学校对学生的文化知识和师范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核。因故不能参加期中、期末考核的,须事先向学院教务办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或免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有期中考试科目的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无期中考试(考查)科目的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有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应纳入平时成绩,考核成绩是决定中职学生警示、留级、退学及是否具备参加学籍转换考试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于该学期(不含第四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1次。补考通过者,其成绩按“60”分(或“及格”)评定。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和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不及时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期末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第四学期期末考试安排在学籍转换考试之前(四月中旬)进行,并在该期末考试后、学籍转换考试前,学校集中安排1次中职阶段不合格课程重修及第四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补考。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见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各类集体活动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请假。对无故旷课者,按《湖南文理学院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因伤、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公费师范生在籍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首先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公费师范生在籍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转专业,不能参军入伍。

第六章 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学院将给予警示、留级或退学处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报送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

1.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6门者,给予警示;

2.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7-12门者给予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3门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90 课时及以上的;

7.其它情形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学期开学3周内,应进行学籍清理,并将达到退学警示及各类退学要求的情况报教务处。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长,无法送达本人或家长的在校内公告,同时由学校教务处报送生源地教育局、常德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1 周以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患者,由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领回。

第七章 毕业和学籍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修完全部课程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出具肄业证书。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学校中职毕业要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中职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籍转换考试安排在第四学期与高考同步进行,不满足颁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条件者,不得参加学籍转换考试。通过学籍转换考试者注册为本科学籍。未通过学籍转换考试者,中止培养协议,按中职毕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的学籍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 湖南文理学院 © 版权所有
湘教QS3-200504-000016  湘ICP备05003896号
技术支持:湖南文理学院信息与网络中心   湘公网安备 43070202000209号

分享到: